拜金享樂主義是大學生犯罪的物質誘因。進入高校之後,面對著各種各樣的新鮮事物所帶來的誘惑,物欲的衝擊淹沒了心理的防線,才導致大學生盜竊、搶劫等侵財型犯罪案件激增。
  現在大學生大多都是獨生子女,存在“自我中心”思想。一切以“我”為中心的價值觀容易形成爭強好勝、固執偏執的性格,當這種意識發展到某種程度時,往往會成為犯罪的導火線
  □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通訊員翟小功馮春華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據海口檢察系統調研發現,近4年海口市受理的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2010年和2011年犯罪人數較為穩定,2012年和2013年案件增勢明顯,尤其是2012年的增幅為275%。從區域來看,高等院校聚集的海口市美蘭區、龍華區犯罪數量高發,4年來審查起訴的在校大學生案件占全市同類案件總數的77.8%,犯罪絕對發生量與轄區高校數量呈正比。
  “以往大學生犯罪,尤其是財產型犯罪,其作案動機常出於家庭貧困的原因。經調查發現,近幾年非貧困化的作案動機越來越嚴重:有的出於追求享受,愛慕虛榮;有的為打擊報複,泄私憤;有的可能是因為學習上的競爭或是戀愛方面的原因;有的則是出於空虛無聊,尋求刺激。”海口市檢察院檢察員陳政介紹說。
  在校大學生犯罪類型趨多樣化
  2013年年初,海南大學女生王某因與同寢室學生在學習、生活中的矛盾發生爭執,心懷不滿,遂決定通過盜竊行為對其同學實施報複,以排解心中的怨恨。這即為典型的非貧困化作案動機。
  海口市檢察院調研顯示,自2010年至2013年6月,海口市檢察系統辦理的45件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中,盜竊案件22件,占近50%。搶劫案件6件,販賣毒品案件4件,故意傷害案件5件,其他案件8件。“可見,在具體的罪名上,盜竊罪遙遙領先。海南大學在2012年一年中連續發生4起大學生犯罪案件,均為盜竊。”陳政說,盜竊行為在大學生中成為一種比較嚴重的現象,盜竊的目標往往是現金、電腦、手機以及一些貴重物品。
  陳政稱,在校大學生犯罪的另一特點是犯罪類型趨於多樣化,涉及罪名達到12個之多,並且不乏放火、綁架等一些嚴重犯罪,反映出在校大學生犯罪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
  調研還發現,涉案在校大學生中,男性占絕大多數,而20至21周歲的人所占比例最大,年滿19周歲的人次之,而22、23周歲的所占比例較小。20至21周歲基本處於大學生活的第二年或第三年,這一部分人因脫離高中生活進入大學有一定時間,一方面有了一定的社會經驗,但另一方面,心理髮育還不很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的影響而誤入歧途。大二、大三是在校大學生犯罪的高發期,應給予特別的關註。
  據介紹,在校大學生罪犯全都是初犯,該比例甚至高於未成年人犯的初犯比例。雖然大學生已經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從其生活經歷來看,始終處於從家庭到校園的單純、狹小的生活環境,所以他們初犯、偶犯比例極高,且主觀惡性較小。
  拜金享樂主義是物質誘因
  “引起犯罪發生的原因,不是單一因素,而是分層次的多元性因素的集合。”海口市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郭艷華表示,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的存在,有家庭環境、學校教育等方面的外在原因,也有犯罪個體方面的內在原因。
  “進了大學不等於就進了保險箱。”郭艷華稱,目前,高牆深院和完全封閉的高校已不復存在,海口市大部分高校均採取開放式管理。各類公司、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公共娛樂場所遍及學校內外,使得學生一入學就能獨立地觀察社會、接觸社會。
  “拜金享樂主義是大學生犯罪的物質誘因。”陳政稱,據統計,在校大學生罪犯大部分是生活在經濟狀況中等偏下的家庭中,其中大部分是單親家庭中長大。但是進入高校之後,面對著各種各樣的新鮮事物所帶來的誘惑,看著其他同學出手闊綽,這些學生的心理天平逐漸產生了傾斜,物欲的衝擊淹沒了心理的防線,才導致大學生盜竊、搶劫等侵財型犯罪案件激增。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近年來海口市內發生的大學生犯罪案件中,非本市戶籍大學生犯罪比率非常高。這些大學生離開父母獨自到新的住所地生活,父母大多鞭長莫及,不會過多地關心孩子的教育問題。此外,“問題家庭”、“貧困家庭”的大學生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
  “自己生在農村,父母的身體又有病,從上大學的第一天起,就總想證明自己有能力支付自己的上學費用,並幫助家裡改變生活現狀,可是我沒有成功。於是,我便將手伸向了身邊的同學,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同時也給父母帶來了更大的傷害。”海南大學藝術學院大學生夏某在悔過書中談到。
  據調查,90%的犯罪大學生對法律常識瞭解匱乏;而有的則是攻讀法律專業,知法而犯法。
  海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章汝先認為,高校教育在給予正確引導方面做得欠佳。我國高等教育擴招以來,隨著就業壓力的增大,學校更註重學生日常教學與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容易忽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再加上管理的時空漏洞,直接或間接地成為犯罪心理外化的誘發情境。
  “外部環境只是誘發犯罪的可能性條件,‘自我中心’的價值觀才是大學生犯罪的根本原因。”章汝先表示,現在大學生大多是獨生子女,存在“自我中心”思想。一切以“我”為中心的價值觀容易形成爭強好勝、固執偏執的性格,當這種意識發展到某種程度時,往往會成為犯罪的導火線。
  該調研還發現,當代大學生多處於18至25歲這一年齡。絕大多數學生屬於自幼上學、很少接觸社會,對社會上交際缺乏深刻的理解,對交友缺乏謹慎的選擇。同時,大學生人生體驗淺,容易受到他人的蠱惑利用。一些大學生甚至和社會人員拉幫結派,實施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與高校共建“防火牆”
  據海口檢察院披露,關於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2010年作不訴處理的有3件,不訴率為33%;2011年作不訴處理的有2件,不訴率為25%;2012年作不訴處理的有4件,不訴率為18%。從司法後果看,在校大學生犯罪的不訴率較高,但隨著案件增加,不訴率呈逐年下降趨勢;獲有罪判決的,絕大多數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非監禁刑適用率達到38%。
  “這說明,法院在量刑時對在校大學生體現了‘從寬’的量刑原則。”郭艷華表示,由於在校大學生犯罪的社會危害和人身危險性與其他成年人犯罪有著一定的區別,將在校大學生這一群體在刑事處理上與其他成年人相區別是具有科學性、合理性的。
  對於在校大學生犯罪從寬處理的方式,如何才是合理的,才能達到教育、輓救的目的?
  海口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開堅表示,一方面,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慎用逮捕權。在審查逮捕工作中,應當認真聽取大學生所在學校、老師關於適用逮捕措施的意見;另一方面,對在校大學生的輕微刑事犯罪,進行輕緩化處理,引入刑事和解,進一步推進相對不起訴制度在更大範圍內的適用。通過這種恢復性司法行為,既保護了被害人的權益、又減少了社會對抗,更利於維護社會和諧。
  與此同時,高校對於在校大學生犯罪,不能簡單的將其開除了事。應探索與重點大學、學生數量多的大專院校合作建立校園社區矯正組織,以學校為單位,依托學校黨支部、團支部、學生會等組織,改革犯罪大學生刑罰執行監督制度。
  陳開堅認為,不僅如此,司法機關與高校聯合共建也是預防在校大學生犯罪的重要舉措,以對大學生進行全方位的、多層次的法制教育,增強自控能力。為此,司法機關和高校要發揮自身優勢,定期召開司法機關與高校的聯席會議,對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交換意見。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高校管理和教育上有不完善之處或者有漏洞,可以採用司法建議的方式向高校提出。高校對這項工作應予以高度重視,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整改不足之處,消除誘發犯罪的各種隱患,降低在校大學生犯罪率。
  本報海口11月21日電
  製圖/李曉軍
  (原標題:大學生犯罪“非貧困化”趨勢嚴重亟待重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c40mcdcx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